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bzcxs/202204/t20220402_341030.html | 作者:sactc382 | 发布时间: 2022-04-02 | 9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章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五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六条 撤销表彰,一般由原被提名单位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同意可不予公布。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必要时可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直接作出撤销表彰的决定。

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应当注销和收回其奖牌、奖章及证书,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销决定抄送相关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提名和评审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4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