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被提名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提名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四十条 提名单位组织对进入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进入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提名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进入建议名单的由提名专家提名的终身成就奖候选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 涉及提名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四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