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提名专家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个人或被提名标准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确保提名项目相关材料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督促被提名组织、个人或被提名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提名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一致。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提交当届评审但未获奖的标准项目,再次参评须隔1届以上且有新的证明材料。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再次参评同一奖项须隔1届以上。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的人员,不得再次参评;已获得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再次参评同一奖项须隔1届以上。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严格把关。
提名单位还应当在本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名单位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提名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受理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须隔1届以上。
第三十三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提名工作。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提名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四条 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提名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提名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提名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