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在报请监督委员会后,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第四十七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提名。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八条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组织奖授奖限额为5个。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别为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五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听取专题汇报。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四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