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否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特定标准实施方基于标准进行测试、获得认证等实施标准的活动;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标准制定组织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
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
通常情况下,专利联营可以降低许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利用专利
联营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
(二)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
(三)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
(四)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
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垄断协议
除上述协议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可能滥用其专利权实施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
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生产、销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价格、数量、地域范围或者质量;
(二)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标准必
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当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
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进行分析,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结合标准必
要专利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在标准本身并无替
代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全部的市场份额,但是有证据足以推
翻的除外;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可费率、许可方式等许可条
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