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能力等;
(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
(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合理的许可费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其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获得回报。但是,标准必要专
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
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许可费;
(三)许可谈判过程中,是否主张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
(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
理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
(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四)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五)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
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
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三)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
(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