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
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
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是否将免费或者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
(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
(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
(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七)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
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会因为标准实施方的实际情况、所处地域的交易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在
许可费、时间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
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
(二)许可谈判的时机和市场背景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三)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实质相同;
(四)许可数量、地域、期限和使用范围等许可条件是否实质相同;
(五)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导致;
(六)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合理影响。
第十八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停止侵害相关专利权的判决、
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滥
用上述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
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
审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