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来源:https://www.sac.gov.cn/xxgk/zcjd/art/2024/art_7d6f0766331d4b91bd01a7549ef60d01.html | 作者:sactc382 | 发布时间: 2024-11-21 | 4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地域市场同样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覆盖多个国家

和地区时,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地域性

特征等因素。


在调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以及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通常需要界

定相关市场,但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应结合个案情况有所侧重。


第五条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在标准制定与实施、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标准制定组织、专利联营的管理

或者运营主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等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防范垄断风险,发现可能

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的,可以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方式,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要求标准制定组织、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等

经营者提出改进措施,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事前事中监管措施的,不影响对垄

断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时充分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承诺,

以及与标准实施方共同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上述良好行为有利于提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效率,维护公平竞争

的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若未遵循上述良好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违反反垄断法,但可能提高排

除、限制竞争的风险。


第六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


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需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

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

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具体个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或者已明确放弃专利权但向标准实施

方主张专利权的情形,是认定其行为在相关市场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七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


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

被境内外标准制定组织所公认并广泛采用,成为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