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否构成集中,
应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有关反垄断规章进行分
析,同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方式和期限。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
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
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
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二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如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或者对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经营者
集中审查过程中,应考虑《反垄断法》规定的因素,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附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
条件,通常根据个案情况,针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
评估后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经营者剥离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相关资产、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进行许可、禁止搭售等行为和对标准必要专利受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参考,不具有强制
性。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第二十二条 指引的解释和实施
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