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获得资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该项目单
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
(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际标准组织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标准化资助等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