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https://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sjwwj_1/202509/t20250909_7129294.html | 作者:sactc382 | 发布时间: 2025-10-09 | 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报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拨付资助资金,落实绩效主体责任,组

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预算资金下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资助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使用

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资助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

情况。

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

资助;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

国家标准(含团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

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

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

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

时发布的标准。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

10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

其中对获奖标准项目的资助,给予相应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九条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

10万元、5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资助。    申报新承担上述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召集人)的,相应的秘书处(召集人)应已正式成立。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申报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由国家

确认已完成

第十一条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4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

领跑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2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