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资助。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的,应已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发布。评估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
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承担任务且排在第一位的机构单位。
第十二条 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
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
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指能够由国外官方材料、官方
网站相关信息证明的。
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单位,给予8万元资助。
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主承办单位指在承办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
会议。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
对于本办法第七条,同一单位年度同类标准有多个符合制修订标准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资助标准数量每类
不超过5项。对同一单位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标准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往年已获得过资助的“领跑者”
标准项目不予重复资助;资助项目中,同一评估机构年度承担多项评估任务的按照1项给予资助。对在本市举
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
于资助项目单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
原则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
事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
(二)标准化资助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
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