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
机构。
(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
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
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
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应纳入资助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单位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管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
等工作,做好绩效结果应用,市财政局依职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共同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情况和
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
理。资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资助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
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