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并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领导及有关司局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二)审议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主要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提出完善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起草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ISO、IEC、ITU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