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09/t20220919_350113.html | 作者:sactc382 | 发布时间: 2022-09-21 | 10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