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范围、立项依据等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避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
(四)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应进行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常规性评估会议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按计划组织进行,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应急项目等需求将增加专门场次评估。各有关方面应根据时间安排,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项目需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
——疫情防控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疫情防控项目”。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军民通用”项目,并说明协调情况。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2)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3)预研材料。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项目申报书,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提供预研材料的内容包括: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产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
2.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应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
(二)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