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秘书处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分离膜标委会的财务,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全国分离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