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这些水处理相关政策和标准正式施行
来源: | 作者:pro2a79c9 | 发布时间: 2019-01-10 | 73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治理决定或者决定停业、关闭;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已由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