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来源: | 作者:pro2a79c9 | 发布时间: 2019-03-09 | 1009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9.“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此处所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内部适用”是指标准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备案。如果该标准作为交货依据,该标准必须备案。同时该标准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本条是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互换配合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是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地方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含义是,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以便在实施标准中和实施标准后,能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能保护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含义是,尽量利用本国、本地资源,合理和节约使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