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2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
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
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
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